王新拉与杨武萍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晋0825财保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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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财保55号案件名称
王新拉与杨武萍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新拉;杨武萍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财保55号申请人:王新拉,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新绛县横桥镇。被申请人:杨武萍,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新绛县古交镇。申请人王新拉于2021年9月17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武萍驾驶的车牌号为晋MAX***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城关分理处存单号为**-***************的存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武萍驾驶的车牌号为晋MAX***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王新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城关分理处存单号为**-***************的1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静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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