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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奇、阜新市辽西空调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9执复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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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执复55号
  • 案件名称

    王奇、阜新市辽西空调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奇;阜新市辽西空调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细河区新通达建筑锅炉安装队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执复55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王奇,男,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阜新市辽西空调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利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阜新市细河区新通达建筑锅炉安装队。申请执行人阜新市辽西空调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市细河区新通达建筑锅炉安装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904执异9号执行裁定,王奇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阜新市辽西空调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阜新市细河区新通达建筑锅炉安装队、辽宁亚太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0904民初777号民事判决,判决阜新市细河区新通达建筑锅炉安装队给付阜新市辽西空调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万元,并自2016年8月2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收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阜新市辽西空调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四2月4作出(2019)辽0904执恢69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王奇名下6236680640002377814账号存款37000元。另查明,阜新市细河区新通达建筑锅炉安装队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奇,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执行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本案被执行人阜新市细河区新通达建筑锅炉安装队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奇,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阜新市细河区新通达建筑锅炉安装队及其经营者王奇应履行之义务,扣划王奇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王奇对于本案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王奇的执行异议,维持本院(2019)辽0904执恢69号执行裁定书作出的执行行为。复议申请人王奇称,请求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撤销(2021)辽0904执异9号执行裁定;返还申请人被扣划的退休工资3.7万元,并解除对申请人退休工资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执行法院仅对复议申请人王奇关于返还扣划的退休工资3.7万元的异议请求进行了审查,而对异议申请人王奇的关于解除对其退休工资账户的查封措施的请求没有进行评述,遗漏异议请求审查。另外,执行法院应在查清复议申请人王奇是否另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前提下,在执行复议申请人王奇的退休工资时,考虑是否保留复议申请人王奇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故执行法院作出的(2021)辽0904执异9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904执异9号执行裁定;二、发回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卜祥丽审判员  邱际德审判员  周石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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