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应云、陈艺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4民初1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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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民初1680号案件名称
赵应云、陈艺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应云;陈艺华;张祝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4民初1680号原告:赵应云,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邵东市人,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被告:陈艺华,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被告:张祝英,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原告赵应云与被告陈艺华、张祝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应云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应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应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应云负担。审 判 员 谭震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 琴书 记 员 谭旭珍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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