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占财、周宏伟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初3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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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民初3918号案件名称
靳占财、周宏伟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靳占财;周宏伟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民初3918号原告靳占财,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玉琴,女,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告周宏伟,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占财与被告周宏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占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占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靳占财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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