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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文、邹宗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0)鲁0305财保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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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鲁0305财保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高永文、邹宗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8/2 0:00:00
  • 当事人

    高永文;邹宗瑜;杨阳;吕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财保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永文,女,195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邹宗瑜,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阳,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吕媛,女,199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阳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永文、邹宗瑜、杨阳与被申请人吕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鲁0305财保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吕媛银行存款3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永文、邹宗瑜、杨阳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已书面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吕媛银行存款3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爱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孙龙振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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