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汇昌达机械厂与天地(唐山)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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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138号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汇昌达机械厂与天地(唐山)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汇昌达机械厂;天地(唐山)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138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汇昌达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西门外村西。法定代表人:田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汝男,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珊珊,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地(唐山)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南苑街。法定代表人:程宏志,职务:经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汇昌达机械厂与被告天地(唐山)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汇昌达机械厂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汇昌达机械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18.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汇昌达机械厂承担。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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