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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三叁酒窝、明宏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91执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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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91执106号
  • 案件名称

    洪江区三叁酒窝、明宏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洪江区三叁酒窝;明宏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9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区三叁酒窝,经营场所怀化市洪江区劳动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0MA4N4BXU28。经营者:申静蓉,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洪江区。被执行人:明宏海,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会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江区三叁酒窝与被执行人明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案号为(2021)湘1291执106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送达平台中的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明宏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线上“总对总”网络查控及线下(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社区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明宏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进行了终本约谈。另外,因被执行人明宏海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明宏海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洪江区三叁酒窝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建国审判员  王 媛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粟建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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