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焦法海、柳巨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2民初9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2民初965号
  • 案件名称

    焦法海、柳巨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焦法海;柳巨林;刘少玉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2民初965号原告焦法海,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巨林,男,汉族,1960年10月6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冯海岗,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少玉,男,汉族,1947年1月6日出生,住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法海诉被告柳巨林、刘少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焦法海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焦法海负担。审 判 长  范   振   斌人民陪审员  唐   海   燕人民陪审员  师   慧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逯相前书记员孙欢欢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