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法海、柳巨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2民初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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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2民初965号案件名称
焦法海、柳巨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焦法海;柳巨林;刘少玉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2民初965号原告焦法海,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巨林,男,汉族,1960年10月6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冯海岗,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少玉,男,汉族,1947年1月6日出生,住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法海诉被告柳巨林、刘少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焦法海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焦法海负担。审 判 长 范 振 斌人民陪审员 唐 海 燕人民陪审员 师 慧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逯相前书记员孙欢欢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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