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忠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3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330号案件名称
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忠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忠群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330号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40707P,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花雨街43号。法定代表人:高青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系辽宁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忠群,男,1972年12月30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毕忠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需另行协商解决,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修建华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琼、张景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961号之十一 下一篇 阳泉益欣博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178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