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野萍、沈阳穗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4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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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4129号案件名称
邢野萍、沈阳穗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邢野萍;沈阳穗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4129号申请执行人:邢野萍,女性,1972年1月13日出生,210103197201135741,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区;被执行人:沈阳穗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912101007427244620,住沈阳市东陵区塔北一路1-7号。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冰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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