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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野萍、沈阳穗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4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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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4129号
  • 案件名称

    邢野萍、沈阳穗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邢野萍;沈阳穗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4129号申请执行人:邢野萍,女性,1972年1月13日出生,210103197201135741,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区;被执行人:沈阳穗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912101007427244620,住沈阳市东陵区塔北一路1-7号。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冰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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