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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思花、宋开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322财保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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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2财保413号
  • 案件名称

    黄思花、宋开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郯城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8/2 0:00:00
  • 当事人

    黄思花;宋开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财保413号 申请人:黄思花,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郯城县。 被申请人:宋开艳,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郯城县。 申请人黄思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宋开艳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思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宋开艳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 扣押期限二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黄思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徐祗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徐 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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