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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世金、袁莲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26民初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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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26民初2121号
  • 案件名称

    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世金、袁莲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世金;袁莲琼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26民初2121号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一段256号德阳.汇通大厦A栋写13-11号。法定代表人:常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俊,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青翠,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孙世金,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现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被告:袁莲琼,女,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现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世金、袁莲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谢 秘书 记 员 袁 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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