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世金、袁莲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26民初21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626民初2121号案件名称
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世金、袁莲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世金;袁莲琼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26民初2121号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一段256号德阳.汇通大厦A栋写13-11号。法定代表人:常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俊,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青翠,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孙世金,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现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被告:袁莲琼,女,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现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世金、袁莲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谢 秘书 记 员 袁 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魏丹丹、盘锦一代天娇娱乐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3执1435号 下一篇 努尔妮萨·玉山;克然木江·卡司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22执8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