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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力敏与江泽华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5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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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5652号
  • 案件名称

    肖力敏与江泽华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肖力敏;江泽华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5652号 原告:肖力敏,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江泽华,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肖力敏与被告江泽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肖力敏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力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肖力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力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力敏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邓鸿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潇月-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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