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杜德亮、武克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523财保2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3财保295号
  • 案件名称

    杜德亮、武克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聊城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8/2 0:00:00
  • 当事人

    杜德亮;武克棚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财保295号 申请人:杜德亮,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聊城市茌平区。 被申请人:武克棚,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杜德亮与武克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克棚所有的冀J×××××-冀J×××××号重型半挂车一辆(价值5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杜德亮以中华联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价值5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武克棚所有的冀J×××××-冀J×××××号重型半挂车一辆,期限为2021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缴纳保证金5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杜德亮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崔洪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晓 书 记 员 崔 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