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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王春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恢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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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恢15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王春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王春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大街011号。法定代表人:何艺。被执行人:王春平,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6日作出的(2019)桂0923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二拍成交价430500元拍卖了被执行人王春平所有的坐落于博白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93】,拍卖所得款分配如下:3027元执行费,1722元辅助拍卖费,5680.3元给买受人莫志英垫支的税款,242965.75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177104.95元给其他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3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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