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王春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恢1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恢15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王春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王春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大街011号。法定代表人:何艺。被执行人:王春平,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6日作出的(2019)桂0923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二拍成交价430500元拍卖了被执行人王春平所有的坐落于博白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93】,拍卖所得款分配如下:3027元执行费,1722元辅助拍卖费,5680.3元给买受人莫志英垫支的税款,242965.75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177104.95元给其他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3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昆明昆机通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丹东金秋机床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异102号 下一篇 张芳、柳裕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1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