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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兰诈骗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辽06刑申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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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刑申35号
  • 案件名称

    王桂兰诈骗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桂兰
  • 案件缘由

    诈骗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辽06刑申35号王桂兰:你为你犯诈骗罪一案,对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21)辽06刑终4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正确,王桂兰与戴玉刚是经济纠纷案件,申诉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应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申诉人王桂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关于王桂兰所提王桂兰与戴玉刚是经济纠纷案件,申诉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应认定其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王桂兰没有能力办理戴玉刚请托事项,其供认收取戴玉刚的钱款用于自己周转或零花用了,王桂兰以虚假的事实骗取戴玉刚信任,收戴玉刚好处费却用于自用,且在案发前都拒不返还戴玉刚钱款,王桂兰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故意,对其应以诈骗罪处罚,故王桂兰的申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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