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兰诈骗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辽06刑申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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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刑申35号案件名称
王桂兰诈骗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桂兰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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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辽06刑申35号王桂兰:你为你犯诈骗罪一案,对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21)辽06刑终4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正确,王桂兰与戴玉刚是经济纠纷案件,申诉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应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申诉人王桂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关于王桂兰所提王桂兰与戴玉刚是经济纠纷案件,申诉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应认定其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王桂兰没有能力办理戴玉刚请托事项,其供认收取戴玉刚的钱款用于自己周转或零花用了,王桂兰以虚假的事实骗取戴玉刚信任,收戴玉刚好处费却用于自用,且在案发前都拒不返还戴玉刚钱款,王桂兰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故意,对其应以诈骗罪处罚,故王桂兰的申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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