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新乡市甲旭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霏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703财保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03财保54号
  • 案件名称

    新乡市甲旭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霏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新乡市甲旭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霏;贺飞;李静;冯振东;新乡市卫滨区柠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财保54号申请人:新乡市甲旭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科隆大道111号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MA464LJ0XW。法定代表人:李世光。委托代理人:齐亚利,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霏,女,汉族,1981年4月19日出生,住新乡县。被申请人:贺飞,男,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被申请人:李静,女,汉族,1997年4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冯振东,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被申请人:新乡市卫滨区柠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劳动路3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MA452DF868。法定代表人:贺飞。申请人新乡市甲旭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新乡仲裁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静、冯振东在河南壹仓优品百货有限公司价值861497.377元的股权。申请人新乡市甲旭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1622249.46元保函作担保。2021年9月10日,新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静、冯振东在河南壹仓优品百货有限公司价值861497.377元的股权。案件申请费4827.49元,由申请人新乡市甲旭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泽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