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聂龙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2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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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2694号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聂龙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聂龙;金正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2694号申请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27号核电大厦3楼。负责人:李传文,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萍,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竞,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聂龙,男,汉族,1984年1月15日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金正男,男,朝鲜族,1969年8月13日生,住吉林省临江市。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聂龙、金正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采取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寇智翔书 记 员 纪艳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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