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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娜、赵晓斌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7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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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7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娜、赵晓斌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娜;赵晓斌;孙晓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娜,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赵晓斌,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丹东弘盛型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孙晓光,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丹东弘盛型材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辽060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孙晓光、赵晓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刘娜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孙晓光、赵晓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刘娜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孙晓光、赵晓斌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先后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对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赵晓斌名下有坐落于丹东市××区××小区××单元××室房屋一处,该房屋已经被另案查封,本院在审理前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辽0602财保19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该房屋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三年。还发现被执行人赵晓斌名下有坐落于丹东市元宝区××室房屋一处,该房屋已经被另案查封,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21日对该房屋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信息表示认可,并表示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院通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明*审 判 员  齐国峰人民陪审员  胡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倩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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