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1与贺某2、贺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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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947号案件名称
贺某1与贺某2、贺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贺某1;贺某2;贺某3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947号原告:贺某1,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贺某2,女,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贺某3,男,1983年9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贺某1与被告贺某2、贺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贺某1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贺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贺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贺某1负担。 审判员 杜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暴卫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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