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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1与贺某2、贺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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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947号
  • 案件名称

    贺某1与贺某2、贺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贺某1;贺某2;贺某3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947号原告:贺某1,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贺某2,女,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贺某3,男,1983年9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贺某1与被告贺某2、贺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贺某1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贺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贺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贺某1负担。        审判员    杜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暴卫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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