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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宝银、薛启明粮油蔬菜批发门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5民初1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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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501号
  • 案件名称

    赵宝银、薛启明粮油蔬菜批发门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赵宝银;薛启明粮油蔬菜批发门市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5民初1501号   原告:薛启明粮油蔬菜批发门市,经营场所:志丹县XX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G6B,经营者薛启明。被告:赵宝银,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薛启明粮油蔬菜批发门市与被告赵宝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启明粮油蔬菜批发门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宝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启明粮油蔬菜批发门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22日,被告赵宝银与原告将所欠菜钱进行核算,经核算,被告所欠菜钱共计25000元。当日,被告将所欠菜钱打成某某,并出具欠条一张。后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赵宝银未答辩、未到庭参加庭审。原告薛启明粮油蔬菜批发门市向本院提交的欠条1张,能够证明被告赵宝银于2020年1月22日下欠原告菜钱25000元的事实,且符合证据属性,故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被告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菜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宝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薛启明粮油蔬菜批发门市菜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交纳210元,由被告赵宝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晓娟      二0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巧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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