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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强与李梅兰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9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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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9571号
  • 案件名称

    李建强与李梅兰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建强;李建光;李梅兰;李梅英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终9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强,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元武屯村一里148号甲4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李建强之妻),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同李建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乐,北京市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光,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元武屯村一里97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兰,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元武屯村一里3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英,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东街162号。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莹,北京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建强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光、李梅兰、李梅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作(2021)京011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关键证据《遗嘱》是通过复写纸形成的拓印件。一审法院因该《遗嘱》为拓写版本,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向一审法院提交《遗嘱》原件,故对《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从形成过程来看,复写纸拓印件与复制件存在本质不同,应当注意到其与原件同时一体形成的特点。二审中,代书人及证明人田淑文、另一位证明人田淑玲到庭作证,陈述《遗嘱》形成过程。结合证人证言及复写纸拓印件的特点,《遗嘱》的真实性需要重新审查。为保证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发回重审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建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俊晔审 判 员 李明磊审 判 员 王 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郝琪琪书 记 员 沈佳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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