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浩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钱映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3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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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3272号案件名称
上海浩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钱映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浩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钱映江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3272号原告:上海浩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蒋申宇。被告:钱映江,男,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告上海浩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映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浩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浩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浩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上海浩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文龙书记员 冯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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