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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景山物流配货中心、郝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1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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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1881号
  • 案件名称

    盘锦市双台子区景山物流配货中心、郝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盘锦市双台子区景山物流配货中心;郝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1881号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景山物流配货中心,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铁东街道高家村2栋3号。法定代表人:王景山,该公司经理。被告:郝军,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景山物流配货中心与被告郝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景山物流配货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景山物流配货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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