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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双台子区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昌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恢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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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恢40号
  • 案件名称

    盘锦双台子区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昌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盘锦双台子区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昌海;刘英侠;李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双台子区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化工街1-108室。法定代表人:朱守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昌海,男,汉族,1950年5月10日出生,无业,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刘英侠,女,汉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龙山区。被执行人李某,男,200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双台子区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昌海、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昌海、李某履行(2019)辽110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以(2021)辽1102执恢4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李剑名下坐落在兴隆台区大商城市广场D座,不动产权证号:盘房权证兴字第××号,丘地号:1-44-168-D-1610,建筑面积为52.55平方米房屋,并委托盘锦嘉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93,647.00元,申请执行人盘锦双台子区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拍卖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李剑名下坐落在兴隆台区大商城市广场D座,不动产权证号:盘房权证兴字第××号,丘地号:1-44-168-D-1610,建筑面积为52.55平方米房屋,首次拍卖价格为174,28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刚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兆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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