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与王毅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0)鲁0202执346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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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鲁0202执3467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与王毅民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王毅民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202执3467号之二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2号黄金广场南楼中信大厦B座9楼。负责人:于永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毅民,男,汉族,1963年07月30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毅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毅民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38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396.2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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