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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安逸、代恒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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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202号
  • 案件名称

    杨安逸、代恒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安逸;代恒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202号申请执行人:杨安逸,女,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代恒苏,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安逸与被执行人代恒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代恒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代恒苏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代恒苏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及车辆可供处置。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代恒苏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代恒苏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余款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202号申请执行人:杨安逸,女,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代恒苏,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安逸与被执行人代恒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代恒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代恒苏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代恒苏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及车辆可供处置。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代恒苏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代恒苏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余款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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