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兴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二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6民初1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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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6民初1802号案件名称
乌审旗兴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二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乌审旗兴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二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6民初1802号原告:乌审旗兴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09469411OP,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白志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仲霞,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二小,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审旗兴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二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审旗兴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兴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审旗兴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张文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小芬书 记 员 何 秀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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