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福、杨国章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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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518号案件名称
刘光福、杨国章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光福;杨国章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518号申请执行人:刘光福,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阳市辽阳县,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执行人:杨国章,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申请执行人刘光福与被执行人杨国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81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2民终907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38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农用大棚十八个(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7月21日),暂不具备处分条件。上述财产如需续封应于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逾期未续封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辽0281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2民终9072号民事判决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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