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森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2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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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2179号案件名称
聂森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聂森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2179号移送执行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聂森,男,199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聂森刑事罚金及没收个人财产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黔052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标的共计罚金35,0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27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聂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聂森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聂森的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聂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庭后,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2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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