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军、朱丹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401民初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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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民初1072号案件名称
梁军、朱丹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梁军;朱丹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401民初1072号原告:梁军,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朱丹峰,男,身份证号码不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梁军与被告朱丹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梁军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张剑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南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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