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孙学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恢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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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恢36号案件名称
李锋、孙学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锋;孙学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李锋,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住原阳县。被执行人孙学富,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保证人孙利芬,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师寨镇228号。申请执行人李锋与被执行人孙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5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锋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李锋与保证人孙利芬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5执恢36号案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孙学富或保证人孙利芬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李锋可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成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华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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