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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敬与孙敦武、陈太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20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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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205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元敬与孙敦武、陈太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元敬;孙敦武;陈太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20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元敬,男,195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孙敦武,男,195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陈太景,男,195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刘元敬与孙敦武、陈太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民初9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刘元敬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敦武、陈太景给付人民币60050.00元及利息。同时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01.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2021年8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已执行到位金额1492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孙敦武、陈太景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孙敦武、陈太景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孙敦武、陈太景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孙敦武、陈太景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顾展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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