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曙顺韧服装辅料厂、宁波市鄞州弘顺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2执恢1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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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2执恢1349号案件名称
宁波海曙顺韧服装辅料厂、宁波市鄞州弘顺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宁波海曙顺韧服装辅料厂;宁波市鄞州弘顺制衣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2执恢134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曙顺韧服装辅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7645231193)。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西郊震丰村董孝子庙旁。 代表人:沈亚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潘凤云,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弘顺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26424865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顿岙 村。 法定代表人:李廷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雨东,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曙顺韧服装辅料厂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弘顺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裁定宣告宁波市鄞州弘顺制衣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212民初7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崔志勇 审判员胡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洪凯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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