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新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721财保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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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21财保21号案件名称
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新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新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1财保21号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东瑞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春翔,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新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大渡口镇经济开发区麻桥路**。法定代表人:徐国松,执行董事。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5500000元或其他动产、不动产、相关机构价值相当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等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5500000元,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5500000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钱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师振杰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1财保21号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东瑞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春翔,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新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大渡口镇经济开发区麻桥路**法定代表人:徐国松,执行董事。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5500000元或其他动产、不动产、相关机构价值相当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等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5500000元,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5500000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钱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师振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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