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毅博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荣上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1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1105号案件名称
安塞毅博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荣上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安塞毅博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荣上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105号原告:陕西荣上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孟令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塞毅博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法定代表人:烟小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荣上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塞毅博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荣上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荣上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5元,减半收取计1057.5元,由原告陕西荣上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高 江 江 书 记 员 张 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世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373号 下一篇 解成文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恢385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