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胡家灵、黄朝甲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3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371号
  • 案件名称

    胡家灵、黄朝甲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胡家灵;黄朝甲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371号原告:胡家灵,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9日,住西峡县。被告:黄朝甲,男,汉族,住西峡县。原告胡家灵与被告黄朝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于同月15日原告胡家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家灵以双方协商为由,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家灵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胡家灵承担。审判员  饶江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元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