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家灵、黄朝甲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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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371号案件名称
胡家灵、黄朝甲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胡家灵;黄朝甲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371号原告:胡家灵,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9日,住西峡县。被告:黄朝甲,男,汉族,住西峡县。原告胡家灵与被告黄朝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于同月15日原告胡家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家灵以双方协商为由,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家灵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胡家灵承担。审判员 饶江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元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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