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红、金如顺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申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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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申5号案件名称
高文红、金如顺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高文红;金如顺;金保祥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高文红,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金如顺,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金保祥,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再审申请人高文红因与被申请人金如顺、金保祥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湘072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文红申请再审称,高文红与金如顺、金保祥合伙栽种树林产生了利润。从两方面可以体现前述内容,一是,2020年11月2日,坡头水利会收取了袁宜勇利润分配款126000元;二是,2010年11月,金如顺、金保祥擅自将共同开发的林木以660000元价款出售给刘建华,得款560000元,另100000元作为与刘建华的出资款。高文红有权分享合伙利润。金如顺、金保祥未经高文红同意,向合伙人以外的人低于预期收益转让合伙财产,存在严重过错,应依法赔偿高文红预期利益损失。金如顺、金保祥入伙他人的100000元,为合伙的利润,应将该利润分配给各合伙人。基于上述理由,高文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本院(2021)湘072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第2项判决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西湖垸水利会与袁宜勇签订的《关于外洲合作造林的合同》中约定西湖垸水利会以土地出资。事后,虽然西湖垸水利会收取了袁宜勇126000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但上述合同中,没有约定西湖垸水利会出资土地的价值,不能由此得出西湖垸水利会收取的上述收入超出出资土地价值,从而产生了利润的结论。其次,高文红未提交证据证实金如顺将林木以价款660000元处置,得款560000元,另100000元被金如顺占用的事实,故对高文红再审申请认为金如顺私自处置林木,得款660000元的事实主张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高文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金如顺私自处置林木,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合伙利益,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文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见国审 判 员 向 阳审 判 员 祝鸿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舒 钰书 记 员 冯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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