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惠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11执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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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11执510号案件名称
安庆惠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安庆惠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11执510号申请人:安庆惠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舒乐小区9栋3单元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RJLQX1N。法定代表人:储海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9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2772307L。法定代表人:张耀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安庆惠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庆惠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811民初202号案件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韩雨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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