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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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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91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91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敏,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3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86795.74元,利息34690.25元(前期违约金4091元;后期违约金30599.25元,以386795.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的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7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47.01元(以386795.74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4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7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的标准计算),受理费、保全费及鉴定费19800元,执行费6236元,共计4484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484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军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 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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