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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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912号案件名称
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91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敏,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3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86795.74元,利息34690.25元(前期违约金4091元;后期违约金30599.25元,以386795.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的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7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47.01元(以386795.74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4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7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的标准计算),受理费、保全费及鉴定费19800元,执行费6236元,共计4484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484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军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 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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