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常宁市龙哥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9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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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9452号案件名称
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常宁市龙哥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常宁市龙哥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452号原告: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克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祖,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宁市龙哥书店,经营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经营者:张龙。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盼盼,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宁市龙哥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员 陈 勇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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