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鹤、进步屯(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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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253号案件名称
李良鹤、进步屯(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良鹤;进步屯(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253号原告:李良鹤,男,1975年6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亮、魏思雨,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进步屯(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裙房4层4254室。法定代表人:李源。原告李良鹤与被告进步屯(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诉称,2017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米有理由加盟协议(委托管理模式)》,约定原告投资人民币25元,加盟被告运营的“米有理由”外卖店并委托被告经营管理,加盟时间为两年。协议签订后原告交付了投资款25万元,但被告为原告开设的外卖加盟店仅经营了三个月就停业关闭,并未未告知原告从原经营地址撤走。后多次协商,被告承诺返还投资款25万元,但至今未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米有理由加盟协议》及其他证据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在辽宁省大连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系知识产权案件,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被告进步屯(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郑黎黎人民陪审员 朱桂荣人民陪审员 杨永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 亚书 记 员 刘頔一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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