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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鹤、进步屯(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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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253号
  • 案件名称

    李良鹤、进步屯(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良鹤;进步屯(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253号原告:李良鹤,男,1975年6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亮、魏思雨,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进步屯(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裙房4层4254室。法定代表人:李源。原告李良鹤与被告进步屯(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诉称,2017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米有理由加盟协议(委托管理模式)》,约定原告投资人民币25元,加盟被告运营的“米有理由”外卖店并委托被告经营管理,加盟时间为两年。协议签订后原告交付了投资款25万元,但被告为原告开设的外卖加盟店仅经营了三个月就停业关闭,并未未告知原告从原经营地址撤走。后多次协商,被告承诺返还投资款25万元,但至今未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米有理由加盟协议》及其他证据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在辽宁省大连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系知识产权案件,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被告进步屯(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郑黎黎人民陪审员  朱桂荣人民陪审员  杨永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 亚书 记 员  刘頔一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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