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红、梁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2执恢113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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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2执恢113号之七案件名称
王学红、梁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学红;梁党;梁高松;邓更田;马宏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2执恢11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王学红,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梁党,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梁高松,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邓更田,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马宏伟,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王学红与梁党、梁高松、马宏伟、邓更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2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梁党应支付原告王学红218万元及利息,梁高松、马宏伟、邓更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梁党、梁高松、马宏伟、邓更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学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3月16日、2021年7月4日、2021年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查询结果显示:1、被执行人在河南省上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西大街支行、河南省上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龙支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有部分存款,上述款项已被划拨,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2、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驻马店上蔡蔡都支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等金融机构有零星存款,上述款项已被冻结,申请人表示暂不划拨;3、被执行人梁高松名下有豫A×××××东风日产牌车辆、豫A×××××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上述车辆已被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4、被执行人邓更田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信息,上述保单现金价值已被提取;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二、于2021年4月19日、2021年9月13日经上蔡县自然资源局、上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梁党、梁高松在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上蔡县自然资源局有不动产一处,已被其他案件先行查封;未查询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三、于2021年4月19日经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上蔡县管理部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马宏伟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上蔡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信息,目前已停止交纳;未查询到其他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四、于2021年4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五、于2021年9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翟光波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冀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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