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俊领、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85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8564号
  • 案件名称

    刘俊领、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俊领;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阳;赵志远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8564号原告:刘俊领,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永,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0GTQ3XXN。法定代表人:邢六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荣兵,该公司员工。被告:李阳,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赵志远,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领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阳、赵志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领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俊领负担。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昊贵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