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领、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8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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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8564号案件名称
刘俊领、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俊领;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阳;赵志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8564号原告:刘俊领,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永,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0GTQ3XXN。法定代表人:邢六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荣兵,该公司员工。被告:李阳,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赵志远,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领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阳、赵志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领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俊领负担。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昊贵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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