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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2021)陕06执异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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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执异42号
  • 案件名称

    延安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延安市水务局;延安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执异4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延安市水务局,住陕西省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1号楼901室。法定代表人:张栓林,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延安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办事处东苑社区祥瑞小区三楼。法定代表人:庞永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锋,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所律师。被执行人: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陕西省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1号楼综合楼901室。法定代表人:徐步亮,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延安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延安市水务局、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延安市水务局对冻结被执行人延安市水务局名下账户(26906201040000498、103652397232)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延安市水务局称,账户26906201040000498,为专用存款账户(往来资金),主要用途为代缴水务大厦物业管理各项费用(水费、电费、网络通讯费、天然气费、电梯维修费等)、代收下属单位办公楼物业分摊费、代扣代缴局机关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个人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账户103652397232,为专用存款账户(党费专户),主用用途为市直水利系统各单位党费收缴与上解等业务。账户26906201040000498冻结后将导致水务大厦运行维护等费用无法正常支出,当前还有延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等14个企业事业单位入驻办公,各项工作无法展开,当前正直“七上八下”防汛关键期,全市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将受到严重影响,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无法估计。账户103652397232,冻结后将使党费上解业务无法正常按月开展,直接影响市直机关工作向市委组织部的正常上解,从而导致全市党费向省委组织部的上解业务无法开展。提交账户明细、账户资金来源说明、账户管理审批等相关证据。结合以上情况,恳请解冻账户,异议人将承诺严格按照账户用途支出相关费用。同时,异议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已经着手申请再审,望法院能够暂缓或中止执行。延安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一、执行法院冻结延安市水务局银行账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执行法院执行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三、异议人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两个银行账户冻结的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异议人延安市水务局应依法向法院说明其财产、账户情况,依法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五、异议人延安市水务局要求执行法院暂缓或中止执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法治尊严和民企合法权益,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继续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并要求异议人说明财产状况,依法有效推进执行工作。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无意见。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延安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延安市水务局、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2021)陕06执25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延安市水务局账户26906201040000498,实际冻结金额348628.03元、冻结账户103652397232,实际冻结金额51111.14元。另查明,异议人账户(103652397232)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明细显示往来资金用于市直水利系统各单位党费收缴与上解等业务。账户(26906201040000498)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明细、账户资金来源说明、账户管理审批等相关材料,显示往来资金主要包括延安市水务局下属单位转入水务大厦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物业管理各项分摊费用(水费、电费、网络通讯费、天然气费、电梯维修费等),来源于各直属单位财政拨款的工作经费;代扣局机关每月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个人部分、个人所得税、存款利息等;还有在单位零余额账户无法列支的情况下,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借用该账户列支的部分办公、差旅等相关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费是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单位的责任财产。本案中,异议人账户(103652397232)仅用于收支党费,依法应予解除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强制执行甘肃省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复函,指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所必需的经营费用不应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异议人账户(26906201040000498)内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用于单位日常运行经费支出及个人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费用的交纳,依法应予解除冻结。另异议人作为政府单位应依法行政,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对异议人延安市水务局账户103652397232、账户26906201040000498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白宝庆审判员  许 斌审判员  高喜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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