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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与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7执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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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执505号
  • 案件名称

    吉某与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垣曲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吉某;狄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7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吉某,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垣曲县新城镇。被执行人:狄某某,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垣曲县新城镇坡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某与被执行人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8民终2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狄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狄某某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狄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期限分别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二、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狄某某的财产以人民币284846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夏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蔡 勇书 记 员 赵 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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