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振鹏、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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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920号案件名称
古振鹏、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古振鹏;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920号原告:古振鹏,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瑶,辽宁杜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平安街1-S2丙。法定代表人:林曈,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沫含,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古振鹏与被告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9月13日,古振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古振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季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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