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会、任龙军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3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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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3846号案件名称
刘会、任龙军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会;任龙军;马小雨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3846号申请执行人:刘会,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任龙军,男,200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马小雨,男,199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关于刘会与任龙军、马小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602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258.51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任龙军、马小雨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任龙军、马小雨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找。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301元,本院已冻结并划拨,用于支付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会执行款936元,被执行人任龙军、马小雨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任龙军、马小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任龙军、马小雨进行失信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到位15101.51元,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任龙军、马小雨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刘会,刘会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剑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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