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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祥镇永建材租赁站、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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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20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祥镇永建材租赁站、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祥镇永建材租赁站;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0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祥镇永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珠江巷279号。 经营者:郑勉朋,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天一大厦B-1602室。        负责人:蒲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祥镇永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6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45,795.91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845,795.9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5月29日、2021年8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14辆车辆手续(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及保险信息,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冻结、扣划。    3.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72号207、307、407、507、607室不动产登记信息,我院委托当地法院查封上述不动产手续,因上述不动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不宜处置。        4.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秋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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