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胜利与白世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1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1141号案件名称
杜胜利与白世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白世龙;杜胜利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3民初1141号 原告:杜胜利,男,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402100035。被告:白世龙,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80918393X。 原告杜胜利与被告白世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杜胜利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胜利负担。 审 判 员 张 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高 江 江 书 记 员 张 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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